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認購權證及其標的股票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要旨
認購權證及其標的股票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股票交易之相關稅捐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部86年5月23日86台財證(五)第03037號公告,已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核定認購(售)權證為其他有價證券,則發行後買賣該認購(售)權證,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買賣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1?證券交易稅,並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二)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售出)標的股票者,係屬發行人(持有人)出賣標的股票之行為,應就所出售之標的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履約價格課徵3?證券交易稅。(三)至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股票之交易,應對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持有人)依標的股票之履約價格按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及對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發行人)依標的股票之市場價格按3?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6/07/31台財稅第8619093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