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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要旨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函釋全文
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87/03/16台財稅第8719305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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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之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
仲裁人依法辦理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事件受領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87/03/16台財稅第871930521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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