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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一、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其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及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3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等規定,查明事實認定。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