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要旨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獲致所得類別及駐診拆帳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一、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其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及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3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等規定,查明事實認定。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稱「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45714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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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