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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3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第2目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寬減額,至其媳年滿20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寬減額之規定,應予不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5/21財稅一第5367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3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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