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要旨
成年兒媳在學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1款)第2目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寬減額,至其媳年滿20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寬減額之規定,應予不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3/05/21財稅一第5367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