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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申報之違章案件仍可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未辦申報之違章案件仍可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函釋全文

未辦理申報違章案件,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者,仍可依法准予減除。(財政部68/10/29台財稅第37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申報之違章案件仍可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0 月 29 日發布,要旨:未辦申報之違章案件仍可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