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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
要旨
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
函釋全文
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