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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

函釋全文

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年滿20歲就讀未經認可之大陸學校者不得被列報扶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