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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額,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