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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要旨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額,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