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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要旨
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申報扣除。說明:二、查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扣除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其立法意旨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而言。(財政部72/09/06台財稅第362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