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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其營業費用之分攤原則
要旨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其營業費用之分攤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於7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土地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應如何攤計該土地部分之營業費用,核釋如說明。說明:二、分攤辦法如下:(一)銷售房地所產生之直接費用(如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之營業稅、房屋稅以及房地之印花稅、過戶登記費等)可單獨計算者,應分別歸屬土地房屋負擔。(二)銷售房地所發生之營業費用於減除上述直接費用後,難以明顯劃分者,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房地售價比例分攤。(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75/10/14台財稅第75267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