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投資收益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原則
要旨
公司投資收益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原則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者,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分攤,自該投資收益項下減除,不得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一、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除直接歸屬之費用或利息,應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或利息。二、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本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2472號函規定之比例,計算分攤之。三、綜合證券商及票券金融公司,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本部85年8月9日台財稅第851914404號函規定之分攤原則,計算分攤之。(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96年4月26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92/08/29台財稅字第092045529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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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