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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認列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認列釋疑

函釋全文

二、依據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上開借款利息之範圍,除專案貸款利息得個別認定外,尚包括一般性貸款利息。至一般性貸款是否與購置該土地有關,應由該營利事業就其資金來源之運用,提出充分之說明,以憑查核認定。三、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進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及房屋,其借款利息應按該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金額,並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辦理。五、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如有出租之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利息仍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辦理。(編者註:自96年度起應改依96年4月26日發布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辦理。)(財政部86/07/24台財稅第8619080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認列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利息支出認列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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