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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超列之準備被剔除未於帳上轉正者不得自未分配盈餘扣除
要旨
超列之準備被剔除未於帳上轉正者不得自未分配盈餘扣除
函釋全文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提列之各項準備,係屬預計可能發生之損費,先期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專供抵減實際發生損費時之用,其數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額度為限。其提列或超列之各項準備,因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經稽徵機關調整剔除部分,由於該項損費尚未發生,應不得自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後計算未分配盈餘。三、公司依聘僱合約約定負擔員工之薪津所得稅及家庭費用,核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支出,其給付時縱使取有合法憑證,亦不得自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計算未分配盈餘,以杜流弊。(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72/09/30台財稅第36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