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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未予認定者,如其確有支付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89/10/30台財稅第0890457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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