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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要旨
借款利息大於貸款利息之差額如確已支付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未予認定者,如其確有支付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89/10/30台財稅第0890457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