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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說明︰二、營利事業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第48條規定,其估價準用同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因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但於計算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1第1款規定,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嗣後處分上開有價證券時,自應按調減該跌價損失後之成本為準,計算其證券交易損益,並列為計算處分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加計或減除項目。三、至於營利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並無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尚無說明二所敘相關事項之適用。(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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