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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89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依據首揭準則規定(編者註: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揆其規定意旨,係因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分售(或分成)之方式建屋出售,係按契約之約定分配出售房屋或土地之收入,由於房地合併銷售,無論房地均應分攤廣告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揭示之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廣告費應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房屋及土地應分攤之金額,自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中減除,以正確計算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之交易所得。由於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方式建屋出售,就營建業而言,係出售房屋,故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非屬營建業出售房屋之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且其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亦不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9/05/06台稅一發第08904516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89 年 05 月 06 日發布,要旨: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