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合建分售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依據首揭準則規定(編者註: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揆其規定意旨,係因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分售(或分成)之方式建屋出售,係按契約之約定分配出售房屋或土地之收入,由於房地合併銷售,無論房地均應分攤廣告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揭示之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廣告費應按房地售價比例分別計算房屋及土地應分攤之金額,自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中減除,以正確計算應稅房屋及免稅土地之交易所得。由於營建業與地主以合建方式建屋出售,就營建業而言,係出售房屋,故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非屬營建業出售房屋之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自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且其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亦不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編者註:本函釋自94年度(含)起未分配盈餘案件不再適用。)(財政部賦稅署89/05/06台稅一發第08904516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1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