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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商標代理人組織公司行號經營「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其商業登記業由本部函經濟部請省市主管商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已辦登記者應予以撤銷。說明:二、商標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不得辦理商業登記,毋須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核課其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389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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