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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要旨
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不得組織公司但應依執行業務者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商標代理人組織公司行號經營「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其商業登記業由本部函經濟部請省市主管商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已辦登記者應予以撤銷。說明:二、商標代理人從事「代辦國內外商標之申請」業務,不得辦理商業登記,毋須報繳營業稅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執行業務者之規定,核課其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04/22台財稅第75389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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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