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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及大陸出差旅費之核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及大陸出差旅費之核認

函釋全文

主旨︰規定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如說明。說明︰一、有關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出差膳雜費標準及赴大陸地區差旅費之核認,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第1小目及第3小目,規定如左:(一)國內出差日支膳雜費最高標準:執行業務者本人及經理每人每日新台幣700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台幣600元。

(二)執行業務者或其受僱人員赴大陸地區考察或參加專業會議,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訂之漢城日支生活費標準(編者註:自90年11月1日起應依照行政院新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免附主管機關許可證明,以資簡化。(財政部87/12/16台財稅第8719790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及大陸出差旅費之核認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執行業務者及其受僱人員國內及大陸出差旅費之核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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