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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因未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36條(編者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免稅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20%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核示本函自94年10月6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71/06/23台財稅第346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23 日發布,要旨: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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