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
要旨
專利權之權利金未設帳及保存憑證可依20%計算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因未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36條(編者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免稅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20%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編者註:本部94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1號令核示本函自94年10月6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71/06/23台財稅第346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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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