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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地建屋以地主之子為所有人租賃期間無償使用其課稅方式
要旨
租地建屋以地主之子為所有人租賃期間無償使用其課稅方式
函釋全文
某證券公司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並約定於承租期間以土地出租人之子之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建造房屋供該公司無償使用13年,則該房屋之建造成本,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之性質相同,應按該公司於各該年度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歸課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惟上揭由承租人代付之工程款項,其給付對象並非出租人,給付時可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財政部82/06/22台財稅第8214894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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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4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