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函釋全文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91/03/19台財稅字第09104516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