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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函釋全文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91/03/19台財稅字第09104516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