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要旨
財產出租收取之押金能證明確無運用所得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函釋全文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財政部91/03/19台財稅字第09104516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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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7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