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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合免稅要件之機關團體其轉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課稅
要旨
不合免稅要件之機關團體其轉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課稅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免稅要件者,其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待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以其80%(編者註:現行法係全額免計)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財政部84/04/12台財稅第8416151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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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