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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負責人及股東相同之公司間借貸利息支出不當准按營業常規調整
要旨
負責人及股東相同之公司間借貸利息支出不當准按營業常規調整
函釋全文
主旨:××麵粉公司與○○麥片公司相互間借貸款項之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應准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說明:二、××麵粉公司與○○麥片公司之負責人及股東均屬相同,其於71年度以融資資金轉貸予○○麥片公司,雙方雖收付利息,惟○○麥片公司該年度經核定虧損,××麵粉公司以低於融資成本之利率計收利息收入,顯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藉以減少納稅義務,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4/07/23台財稅第193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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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