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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後剩餘資產之估價方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後剩餘資產之估價方法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屆滿,未辦理清算申報,或清算終結時尚有存貨、機器設備或生財器具等剩餘資產未出售或變現時,有關各該資產之估價,除存貨得以查得之市價為準外,機器設備及生財器具部分,可就其帳面價值(未折減餘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物價倍數予以調整。(財政部74/07/17台財稅第190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後剩餘資產之估價方法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後剩餘資產之估價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