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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貸款與他人利息未收或偏低經調整之利息確未收取者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要旨
公司貸款與他人利息未收或偏低經調整之利息確未收取者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函釋全文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之利息收入,營利事業如確未收取者,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或同法第76條之1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89/02/24台財稅第08904514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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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9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