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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以往年度經核定之虧損額,但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額。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得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但並無規定得彌補以後年度虧損。(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