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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
要旨
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以往年度經核定之虧損額,但不得減除以後年度之虧損額。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得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但並無規定得彌補以後年度虧損。(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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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