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及核定之意義
要旨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所稱未分配盈餘及核定之意義
函釋全文
一、所得稅法第76條之1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應以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餘額為準。原則上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經減除上述各項目以後,其數額應與實際可供分配之稅後盈餘相同。二、所稱「核定」一詞,係指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言。至「核定日期」,係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所載核定日期」為準。(財政部65/09/18台財稅第363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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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