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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未分配盈餘及增資適用之疑義
要旨
所稱未分配盈餘及增資適用之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之規定與公司法尚無牴觸。說明:一、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固以收付實現為一般原則,但所得稅法第76條之1係屬一般原則之特別規定,該條對於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課稅即有明文,在適用上自不發生與收付實現原則是否牴觸問題。四、所得稅法第76條之1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應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餘額為準,係為便於確定其未分配盈餘,俾據以計課所得稅之目的而制定;至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金額,自仍請依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者辦理。五、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1項所稱增資,包括依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分次發行新股,及依第278條規定之增加資本發行新股。(財政部65/11/30台財稅第378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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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