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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一營業年度內,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該項增資時點之認定,應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日為準。(財政部83/06/01台財稅第831593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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