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
要旨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之時點以股東會決議日為準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者,應於次一營業年度內,利用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該項增資時點之認定,應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日為準。(財政部83/06/01台財稅第831593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