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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86年12月30日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稽徵機關於依第76條之1規定,辦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86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逾限強制歸戶案件,其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法令適用原則。說明︰二、前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基於租稅實體,應以適用納稅義務發生時之有效稅法規定為原則,稽徵機關辦理主旨案件,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適用「實際歸戶年度」之有效稅法規定為原則,茲分述如次:

(一)「實際歸戶年度」於86年度以前者,仍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

(二)「實際歸戶年度」於87年度以後者,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為原則。惟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並參酌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意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依從優原則,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財政部88/07/15台財稅第8819259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7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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