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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
要旨
兩稅合一實施後辦理強制歸戶時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法令適用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86年12月30日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稽徵機關於依第76條之1規定,辦理公司組織營利事業86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累積數逾限強制歸戶案件,其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法令適用原則。說明︰二、前開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基於租稅實體,應以適用納稅義務發生時之有效稅法規定為原則,稽徵機關辦理主旨案件,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應適用「實際歸戶年度」之有效稅法規定為原則,茲分述如次:
(一)「實際歸戶年度」於86年度以前者,仍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
(二)「實際歸戶年度」於87年度以後者,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為原則。惟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並參酌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意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6條之1第2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依從優原則,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財政部88/07/15台財稅第881925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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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