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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
要旨
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
函釋全文
貴行計畫以折價方式發行「零息票債券」,應於到期按面額支付時,以該債券折價發行之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該債券之利息,並以到期時之持有人為扣繳對象,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財政部81/05/28台財稅第8107923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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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