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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

函釋全文

貴行計畫以折價方式發行「零息票債券」,應於到期按面額支付時,以該債券折價發行之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該債券之利息,並以到期時之持有人為扣繳對象,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財政部81/05/28台財稅第8107923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1 款類次:2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發行零息票債券應以折價金額與面額之價差作為利息辦理扣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