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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
要旨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東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額扣繳稅款;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並應由受配股東計入增資年度各股東之所得額申報納稅。(編者註:境內股東適用兩稅合一之案件不適用)(財政部63/05/25台財稅第33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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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