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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東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額扣繳稅款;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報免扣繳所得資料申報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稽徵機關,並應由受配股東計入增資年度各股東之所得額申報納稅。(編者註:境內股東適用兩稅合一之案件不適用)(財政部63/05/25台財稅第336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配發股票股利年終未交付者應申報免扣繳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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