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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

函釋全文

主旨: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中,有部分所得合於獎勵投資條例第23條第4項規定得予選擇分離課稅者,其漏稅額之計算,請照本函規定之公式辦理。說明:二、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而有部分係分離課稅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

(一)核定補(退)稅後查獲者:

1.{〔(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漏稅額

(二)核定補(退)稅前查獲者:

1.{〔(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分離課稅所得額×稅率)=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1)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漏稅額(2)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時:全部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結算自繳稅額)=漏稅額(財政部75/12/19台財稅第75186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已辦結算申報而漏報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公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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