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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未依所附憑單結算申報仍以短漏報論處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納稅人未依所附憑單結算申報仍以短漏報論處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附扣繳憑單(編者註:現行結算申報免附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悉數列報,其短計所得部分,除經查明納稅義務人舉證無過失屬實外,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財政部88/04/29台財稅第8819102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1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人未依所附憑單結算申報仍以短漏報論處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納稅人未依所附憑單結算申報仍以短漏報論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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