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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時不適用查核準則第6條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時不適用查核準則第6條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有關其核定所得額,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6條之規定。說明:二、查營利事業帳簿文據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者,始有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之適用,至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核其性質與帳簿文據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者不同,有關其短漏報所得額之核定,自應適用查核準則第112條規定辦理,並無同準則第6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0/09/19台財稅第380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時不適用查核準則第6條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時不適用查核準則第6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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