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併配股時以未分配盈餘增資配股部分得視為現金分配課稅
要旨
合併配股時以未分配盈餘增資配股部分得視為現金分配課稅
函釋全文
查生產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展及以現金增資發行記名股票,其中如有以未分配盈餘與股東補繳之現金合併為一股之股票時,該事業應在該項股票上加註「若干金額係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若干金額係現金增資」,並應於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後,將上開事實連同其他有關發行記名股票之資料,送請稽徵機關備查。惟為簡化手續,生產事業亦得於發給上項增資股票時,將利用未分配盈餘部分,視為現金分配,並由受配股東就該項盈餘分配計入分配年度之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兩種辦法由生產事業擇一採用。至生產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擴充生產設備並發行記名股票,應於新發行記名股票上加註兩種資金來源金額及比例,並予簽章證明,發行公司亦應於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後,將有關資料報請稽徵機關備查。(財政部賦稅署77/08/30台稅一發第7705802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摘錄獎勵投資條例中賦稅部分之釋示函令僅供參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二獎勵投資條例九十五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