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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主旨:重新核定「八十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十一款第四目為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二○%必要費用。說明:一、主旨所述西醫師駐診拆帳收入之核課,參照本部66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37873號函釋規定,以醫師與醫院按收入拆帳給付報酬,而非受雇支領薪資者,其執業收入,始按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二、至於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固定薪資,或除訂有底薪外,另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者,係屬該受領醫師因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前述駐診拆帳之適用。(財政部87/05/22台財稅第871944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綜合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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