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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要旨
西醫駐診可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必要費用
函釋全文
主旨:重新核定「八十六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十一款第四目為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二○%必要費用。說明:一、主旨所述西醫師駐診拆帳收入之核課,參照本部66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37873號函釋規定,以醫師與醫院按收入拆帳給付報酬,而非受雇支領薪資者,其執業收入,始按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二、至於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固定薪資,或除訂有底薪外,另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者,係屬該受領醫師因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前述駐診拆帳之適用。(財政部87/05/22台財稅第8719446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