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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
要旨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之課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公司出售土地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處分土地以外資產之溢價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二)公司自個人受贈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財政部75/08/07台財稅第75254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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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