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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

函釋全文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之課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公司出售土地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處分土地以外資產之溢價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二)公司自個人受贈之所得,免列入當年度損益課稅,應以其全數列入資本公積,公司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應列入當年度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財政部75/08/07台財稅第75254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暨受贈所得列入資本公積之課稅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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