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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
要旨
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另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十二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十一款)規定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時,應就其實際借貸情形予以核算。如無法查明何筆借入款係用以貸出者,則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利率核算不予認定。二、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有利用自有資金及借入款者,其購置之固定資產是否與借入款有關,應由該營利事業就其資金來源之運用,提出充分之說明。(財政部67/08/24台財稅第356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