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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另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十二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十一款)規定對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時,應就其實際借貸情形予以核算。如無法查明何筆借入款係用以貸出者,則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利率核算不予認定。二、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有利用自有資金及借入款者,其購置之固定資產是否與借入款有關,應由該營利事業就其資金來源之運用,提出充分之說明。(財政部67/08/24台財稅第356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以不同利率借款而免息貸出者其利息支出剔除之認定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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