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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已計入未分配盈餘次年度未提充資本公積之數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已計入未分配盈餘次年度未提充資本公積之數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營利事業出售固定資產與具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其溢價收入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疑義。說明︰二、營利事業出售固定資產與其被投資公司,其溢價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如於財務會計處理上,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並按其控制能力、持股比例及所售資產效益年限分年認列處分資產增益且分年提充資本公積,致其上開已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未能於處分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全數提充資本公積者,其未提充之數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三、營利事業處分遞耗、無形資產之溢價收入,亦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財政部89/04/29台財稅第0890452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8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已計入未分配盈餘次年度未提充資本公積之數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