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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
要旨
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虛設行號及違章未結者除外),其核定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法定得保留限額,未經分配亦未依限辦理增資,如經稽徵機關研判無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之價值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歸戶課徵其股東所得稅。惟其股東分派剩餘財產之時價超過其出資額部分,仍應歸入其取得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83/02/03台財稅第8315827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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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