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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虛設行號及違章未結者除外),其核定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法定得保留限額,未經分配亦未依限辦理增資,如經稽徵機關研判無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之價值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歸戶課徵其股東所得稅。惟其股東分派剩餘財產之時價超過其出資額部分,仍應歸入其取得年度所得課稅。(財政部83/02/03台財稅第83158276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公司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其保留盈餘超過限額之處理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