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貨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貨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外商之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自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銷售貨物: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不再認定為在華分支機構之營業收入課稅,惟該國外總機構因該等交易行為所匯撥與在華分支機構之補助經費或佣金,應由在華分支機構依法列計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二)提供勞務:國外總機構直接對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提供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該國外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該國外事業在華分支機構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76.1.9.台財稅第七五七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貨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境內有分支機構之外商總機構直接對境內銷貨或提供勞務之課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