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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外期貨交易稅捐課徵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有關國外期貨交易稅捐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國外期貨交易有關稅捐之課徵,規定如左:一、證券交易稅:(略)。二、營業稅:(略)。三、綜合所得稅:(一)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惟交易標的係在國外,為國外來源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二)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孳息:期貨經紀商給付期貨交易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四、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期貨交易人部分:1.國外期貨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國外期貨交易損益之計算採實現原則,成本認定依交易習慣採個別辨認法。(二)期貨經紀商部分(包括本國期貨經紀商及外國期貨經紀商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1.取自期貨交易人或其他期貨經紀商之佣金、手續費應列為營業收入,轉付相關機構之佣金、手續費應列為成本費用。2.存放於期貨經紀商專戶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孳息應列為收入,依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依約定給付期貨交易人之孳息為其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3.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辦理。(三)外國期貨經紀商、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部分: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而自國內期貨經紀商收取之佣金、手續費,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無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82.3.30.台財稅第八二一四八○○四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國外期貨交易稅捐課徵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有關國外期貨交易稅捐課徵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