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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要旨
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函釋全文
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財政部67.7.21.台財稅第三四八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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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醫療糾紛取得醫生給付之慰問金如為傷害賠償可免稅
醫生與病人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是否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傷害賠償金,應以病人是否確因醫生有醫療過失而致使病人受到傷害為斷。(財政部67.7.21.台財稅第三四八二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