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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四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