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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要旨
勞工因職業災害喪失工作能力受領之工資補償免稅
函釋全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4.11.15.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四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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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