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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要旨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編者註: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四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