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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照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編者註:並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三、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四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撫卹金喪葬費等課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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