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要旨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函釋全文
本年度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其中有關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級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財政部66.3.30.台財稅第三二○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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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本年度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其中有關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級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財政部66.3.30.台財稅第三二○六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