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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

函釋全文

本年度修正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其中有關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所指之特支費,包括機關首長之特支費,以及各級主管於薪津項目內按月支領之主管特支費。(財政部66.3.30.台財稅第三二○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所稱特支費包括首長特支費及各級主管之主管特支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