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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函釋全文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6.10.5.台財稅第七六一一八七六九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