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要旨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函釋全文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6.10.5.台財稅第七六一一八七六九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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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
「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6.10.5.台財稅第七六一一八七六九四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4 款類次:5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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