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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要旨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受監院所委託代辦受刑人及收容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業務,其當年度之盈餘,准比照本部六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四三六五號函,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四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83.12.22.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七四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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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