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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

函釋全文

貴部(編者註: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監院所)之員工消費合作社,受監院所委託代辦受刑人及收容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業務,其當年度之盈餘,准比照本部六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三四三六五號函,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四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83.12.22.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七四四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監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受刑人生活必需品之盈餘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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