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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民領自漁會之撫卹金免徵所得稅
要旨
漁民領自漁會之撫卹金免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漁民與漁會間非僱傭關係,其領自漁會濟(補)助之撫卹金,應屬漁會之贈與,依同法條(編者註: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七五二八三四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17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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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民領自漁會之撫卹金免徵所得稅
漁民與漁會間非僱傭關係,其領自漁會濟(補)助之撫卹金,應屬漁會之贈與,依同法條(編者註: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七五二八三四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17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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