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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出質人以登記形式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清算銀行於給付公債利息時,參照財政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第三六○四八號函規定,應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財政部賦稅署82.3.25.台稅一發第八二○七四○四二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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